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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星缘文教咨询有限公司、大某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4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星缘文教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石园25B号2**8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龙连航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石城乡花山村***63号(村委会房屋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星缘文教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星缘文教咨询有限公司未全额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诉费,且未提供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交上诉费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连星缘文教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已减半收取1282元),由上诉人大连星缘文教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景梦婵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