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神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神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242号
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9号南区7号楼201-25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怡维,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锐,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光谷软件园4.1期A1幢7层4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
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
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6月27日,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3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