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915号
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9号南区7号楼201-25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怡维,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锐,四川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光谷软件园4.1期A1幢7层4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
被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华鑫路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 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 芳
书 记 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