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景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住景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笫298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住景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厦门市住景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厦门市住景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99524.35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