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玉禾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市玉禾绿化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6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玉禾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商业街西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玉禾绿化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商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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