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巨匠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嘉兴巨匠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民初3072号
原告: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环城南路2986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魏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盈,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灿荣,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被告:嘉兴巨匠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南路2289号。
法定代表人:郑刚。
原告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巨匠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立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