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执268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56号。
法定代表人:肖金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一、被执行人湖北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恒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3,025元及滞纳金、律师费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474元;二、被执行人湖北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90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19年10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
3、2020年3月27日,本案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0,49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