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开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大连金石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民初5465号
原告:大连开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开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开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开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开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