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爱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爱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03民催4号
申请人:湖南爱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大市场家电城**栋**楼**号。
申请人湖南爱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南爱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31153451、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爱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湖南爱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张玉明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