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龙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016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投资人:周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镜同,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殿玲。
原告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与被告江苏***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2元,减半收取计7196元,由原告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负担。余款719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市生升膜分离技术应用研究所。
审 判 长 屈勇强
审 判 员 盘 佳
审 判 员 涂媛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冰发
书 记 员 黎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