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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米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30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江苏***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154228R,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洪湖路336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殿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米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该案昆劳人仲案字【2019】第64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米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