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三中建筑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三中建筑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苏0612执保497号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于2019年4月30日冻结了南通宏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0×××18,应冻结金额230000.00元,已(实际)冻结23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30日。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