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娄俊霞,女,1967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0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新区府后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娄俊霞。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娄俊霞、***、***、***、***、***、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210827.2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