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33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许继大道1163号许继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8年03月0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红玲,女性,1965年04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陈化店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国停,男性,1967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鄢陵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陈化店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郑红玲、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鄢陵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红玲、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鄢陵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