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18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成冬梅。
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
被执行人: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27号院1号楼1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法铎。
被执行人:鄢陵创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乾明寺路北1058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
被执行人:***,女性,1974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镇二道河休闲庄园内。
法定代表人:徐弼武。
被执行人:郑红初,男性,1970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创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红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创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红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