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8月19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县。
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袁彦德。
被执行人:袁彦德,男性,1963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乡马坊寨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27号院1号楼1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法铎。
被执行人:郑法铎,男性,1965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鄢陵县万蕾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前张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陈新峰。
本院在执行***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袁彦德、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法铎、***、鄢陵县万蕾花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袁彦德、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法铎、***、鄢陵县万蕾花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存款790450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