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29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城新区府后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凤丽。
被执行人: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27号院1号楼1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法铎。
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乡马坊寨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凤丽,女性,1978年11月04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法铎,男性,1965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谢齐飞,男性,1995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袁国明,男性,1977年01月26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张晓霞,女性,1980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凤丽、郑法铎、***、谢齐飞、袁国明、张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县青林花木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凤丽、郑法铎、***、谢齐飞、袁国明、张晓霞借款合同纠纷存款9865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