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元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亚信数据有限公司与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173号
申请人: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83793429,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君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29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29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钱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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