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6641号
原告: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飞燕、洪川野,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所律师。
被告: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君华。
原告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8元,由原告苏州展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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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