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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6819号
原告: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2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云,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彬,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5层办公楼2座502。
法定代表人:奚易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羿霖,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安庆,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曼德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 659元,减半计收8 329.5元,由苏州希格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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