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

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保95号

申请人: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晏井村上莲池小组知青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87436746E。

法定代表人:翁凤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峰,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人(原告)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的资金,保全数额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申请人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30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的资金,金额以3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玉华

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

人民陪审员  翁志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佳嫆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