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387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特别代理),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晏井村上莲池小组知青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87436746E。
法定代表人:翁凤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峰(特别代理),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林 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