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3执2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晏井村上莲池小组知青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8743674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3民终4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657260.27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9年7月至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9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闽0303执2110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657260.27元及相应利息为限。并通过查控系统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存款64780.59元。2019年10月16日、18日,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85048.24元(转反诉费8870元、执行费18973元,支付申请人557205.2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涵钦
执行员 黄发龙
执行员 郑主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