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03民初1917号
原告:***,女,193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丽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晏井村上莲池小组知青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翁凤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辉,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莆田市长城民泰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应
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
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