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财保663号
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区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高捷,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75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6803530181820190000035,责任限额1230752.4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75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