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3889号
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区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高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珑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