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11591号
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7503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阳,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47586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