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4财保338号
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滨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高捷,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祥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拓首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恒祥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祥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