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445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执保44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湖工业园区滨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75038。
法定代表人:杨恒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46137163。
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4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南京中昊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47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