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久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692号
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滨河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恒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菊,江苏博爱星(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红,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久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生物质能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雪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久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2022年7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祥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0元,减半收取14,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