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凡可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97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97号原告上海凡可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荣发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贾兴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凡可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联席会议纪要二》第二条:当合同中披露的“某方”的住所地与起诉时“某方”的住所地均在上海法院辖区内时,立案阶段,宜根据合同中披露的地址来确定管辖法院。考虑有利于当事人应诉和方便法院立案审查等因素,应当以被告在合同中披露的实际经营地所在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要求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该地址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力。而原告认为。而原告认为以合同中披露的“某方”地址来确定管辖法院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且又在合同中披露“某方”地址为前提,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的合意,故本院以被,故本院以被告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受理本案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鹰飞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晓莉
审判员  杨鹰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