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均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339号
原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雪爽、孙蕾,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昊文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1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陶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