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8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嘉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六路南段**金科亿达科技城(商住)第****。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八福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苑安置区****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嘉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薏园林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八福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八福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成员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嘉薏园林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八福石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忽略重要事实,显失公平。一、一审判决认定嘉薏园林公司“其主张的八福石业公司交付的石材存在石材色彩、平整度等问题,均属于外观表象,在验收时可一并发现,但其未在收货时提出质量异议,并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就视为对石材质量予以认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1、《石材购销合同》的第五条订货、送货,“约定所有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符合”,嘉薏园林公司采购该石材是用于示范区工程,特别要求表面外观的效果,但客观上八福石业公司交付的石材不符合该约定,且质量存在重大瑕疵,直接影响基本的成品外观形象和实际使用,致使嘉薏园林公司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即不符合约定,更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八福石业公司的交付行为即不合法,更不合约;2、在发货单签字只是对石材的交接认可,并未对验收有只言片语,只能代表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了货物,未拒收并不能代表石材的质量没有问题,不能视为八福石业公司不用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违约责任,更不能认定八福石业公司不用赔偿给嘉薏园林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八福石业公司交付的石材,不是单看石材明面上的几块就能确定石材质量问题的,因疫情原因且临近过年,找人抽样验收工程量巨大,且八福石业公司作为专业人士也未尽到基本的卖方提示、指导、协助的义务。事实上,嘉薏园林公司在准备使用时大范围拆开包装后对比才发现石材存在上下两种深浅色差,平铺使用后整体出现巨大的多种深深浅浅的色差,且部分存在斜线裂纹,尺寸不一致直接导致施工有大小缝,影响成品美观及实际使用;4、八福石业公司所有货物是在2020年1月16日之前送达嘉薏园林公司指定的地点,恰逢疫情原因,一直停工未使用石材,该石材的质量验收***至实际使用并对成果验收。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未解决好问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更换供应商,将石材更换成瓷砖,导致损失扩大...要求八福石业公司退回货物、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严重错误还显失公平:八福石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存在的,且具有时间紧迫性,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才会导致损失扩大。嘉薏园林公司在一审申请的损失金额是剔除了已经使用的石材,是合理合法合约的索赔。因八福石业公司石材的质量问题,嘉薏园林公司的项目工程是示范区工程需及时完成及疫情导致嘉薏园林公司对业主方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期将至,客观上根本无法慢慢等双方协商解决,且嘉薏园林公司在发现问题,发现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时及时与八福石业公司联系解决,均因八福石业公司推卸责任致使一直无法解决,若不及时止损,损失会更大,所以**园林公司不得已更换材料解决问题,紧急的情况下选择性不多,更换成瓷砖合理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该情况不仅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显失公平。三、一审法院只认定八福石业公司自认存在瑕疵的石材最多不超过100块,只能抵扣货款2700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显失公平。本案石材规格不同,存在瑕疵的石材价值也不同,整块的材料150元-710元不等,岂是2700元就能抵算的,且八福石业公司的违约履行合同,直接导致嘉薏园林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只认定八福石业公司抵扣货款2700元,完全无法弥补嘉薏园林公司的经济损失,是事实认定错误,显失公平。四、一审法院忽略重要事实,未认定八福石业公司交付的石材存在客观的质量问题,遗漏认定这方面给**园林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八福石业公司辩称,一、八福石业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嘉薏园林公司认为一审其在发货单上面签字,就视为对石材质量认可的说法,八福石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1、八福石业公司的石材本身就不存在质量的问题。根据双方的购销合同当中约定,嘉薏园林公司所约定的货物与样品符合,且货到之后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检验,八福石业公司的货物是在2020年1月15日进行了交付,八福石业公司交付的货物是天然大理石,交付时是由嘉薏园林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在嘉薏园林公司给八福石业公司的律师函当中也进行了明示。大理石的尺寸色差,是否有无损坏、缺边、缺角当即就可以看到。在当天签收货物时嘉薏园林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且还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给八福石业公司后期的款项,但有一部分尾款没有进行结算。2、八福石业公司所向嘉薏园林公司售卖的货物是天然的石材。但天然的东西不可能是一模一样,嘉薏园林公司可能在使用的过程当中觉得八福石业公司没有仿制的瓷砖漂亮。所以嘉薏园林公司就进行了更换,但是更换的事情没有通知八福石业公司,直到八福石业公司给嘉薏园林公司去处理事情过程当中,嘉薏园林公司也没有跟八福石业公司提过,八福石业公司是去了现场询问了施工人员才知晓嘉薏园林公司已经私下把大理石换成了便宜的瓷砖,所以八福石业公司认为根本不是质量的问题,而是嘉薏园林公司自身的决策发生了一些变更,嘉薏园林公司的喜好发生了变更,但跟八福石业公司石材质量没关系,只是以质量为由,想要八福石业公司少一点钱或者什么的。3、针对其所说的针对其所说的当要求八福石业公司支付损失的内容,八福石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是正确的。(1)嘉薏园林公司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更换了货物。(2)嘉薏园林公司所提出的损失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只有嘉薏园林公司自己列算的表格,也没有经过双方的确认,而且在一审过程当中,一审法官陪去现场勘验过,勘查了堆放货物的情况,现在的情况是嘉薏园林公司已经使用了八福石业公司部分货,然后剩下的部分大概不到5%放在那里用八福石业公司原来的泡沫纸打包的,剩下的全部已经拆封使用了。现在都粘上水泥,是使用完后又把它抠上来摆在那个地方的,那么货已经使用八福石业公司也不可能再回收再用。一审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当中,双方也没办法达成一致,因为该石材八福石业公司也没办法再进行使用。所以八福石业公司认为嘉薏园林公司所说的损害是不存在的。(3)关于八福石业公司自认的货物的损失扣掉了2700元。一审庭审过程当中一审法官询问过八福石业公司说:“你们认为你们这个里面可能存在的有班的石块大概有多少块?八福石业公司说可能有100多块,因为现场的货全部都已经被用完了,用过了,所以我们不好去清点,”然后一审法院就酌情按这个认定。
嘉薏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福石业公司支付嘉薏园林公司损害赔偿金11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八福石业公司承担。
八福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嘉薏园林公司支付货款295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295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嘉薏园林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2日,嘉薏园林公司与八福石业公司签订《石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嘉薏园林公司因金科景朝集***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向八福石业公司采购石材,石材尺寸按确定规格下料,四角平整无缺边少角,A板质量材料不允许带线带疤,厚薄度偏差不超过3mm,嘉薏园林公司可无条件退货,并追究八福石业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所有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符合,该样品经双方确认后封存,嘉薏园林公司有权在来货中抽样查看,若与封样不符,嘉薏园林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八福石业公司送货到嘉薏园林公司指定地点交货,八福石业公司运输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嘉薏园林公司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验收并告知卸货具体位置;签订合同时,嘉薏园林公司需支付5万元作为货物定金,定金于最后一批货款中扣除,每车货到工地时,需支付本货款的80%,在2020年3月20日前,剩余20%货款一次性支付。合同并对石材的名称、规格、单价等作出约定。2020年1月2日,嘉薏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至八福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账户。2020年1月15日,八福石业公司提供价值为197951元石材,嘉薏园林公司的员工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再次转账118360元至***。嘉薏园林公司尚欠八福石业公司货款29590元。2020年3月2日,长沙景科置业有限公司向嘉薏园林公司发函,载明金科景朝集***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石材长度宽度误差过大、出现大小头翘边翘角等质量问题,***薏园林公司对此批次石材退场。***通过微信联系***,要求其派人处理,八福石业公司派人到现场后,双方未能协商处理完毕,此后双方几经联系交涉,一直未能妥善解决。2020年11月3日,嘉薏园林公司委托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向八福石业公司发邮寄律师函,要求在收到此函后5日内支付赔偿金119800元。2020年11月9日,八福石业公司委托湖南孚悦律师事务所向嘉薏园林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另查明,2020年3月25日,嘉薏园林公司向案外人福建省铭盛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瓷砖用于涉案项目。八福石业公司认为存在瑕疵的石材最多不超过100块,其愿意抵扣货款2700元,只要求给付货款2689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嘉薏园林公司与八福石业公司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八福石业公司提供石材后,嘉薏园林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其主张的八福石业公司交付的石材存在石材色彩、平整度等问题,均属外观表象,在验收时可一并发现,但其未在收货时提出质量异议,并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对石材质量予以认可。后嘉薏园林公司又在双方未解决好问题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更换供应商,将石材更换成瓷砖,导致损失扩大。故嘉薏园林公司要求八福石业公司退回货物、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八福石业公司认可提供的部分石材存在瑕疵,自愿补偿2700元,在未付货款中抵扣,故嘉薏园林公司应向八福石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890元。关于利息,嘉薏园林公司并非无故拖欠货款,本案双方因石材色差等产生争议,故对八福石业公司要求嘉薏园林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利息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湖南嘉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八福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90元;二、驳回湖南嘉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湖南八福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嘉薏园林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一份乙供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及核价表,拟证明1、福建万亿石业的7项规格型号材料为八福石业公司的材料,业主核定的珍珠黑水洗烧面(即**黑水洗面80厚)、珍珠黑水烧面(即芝麻黑火烧面300*600*30)含税单价为940元、380元(均含铺装人工费和基材费),嘉薏园林公司向八福石业公司采购含税单价为710元、150元;2、唯格的2项材料为变更后的材料,业主核定含税单价为140元(含铺装人工费和基材费),**园林公司另向案外人采购含税单价约为60元;3、**园林公司未非一审庭审对方所说为了减少成本,从中谋取巨额利润,而是按业主要求变更材料并按市场价结算工程款;4、**园林公司已尽可能的在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石材,八福石业公司的根本违约已造成了**园林公司的巨大利润损失;5、该剩余石材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是八福石业公司自己质量问题造成的违约后果,一审判决由**园林公司买单显失公平。提交一份变更审批表,拟证明1、因八福石业公司的石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铺装效果不符合合同目的,致使业主要求变更材料;2、业主是按更换后石材的市场价格与**园林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减少了48803元的金额;3、**园林公司在八福石业公司的石材这一项上并没有因为更换材料而获利,而是亏了原材料的利润,又自掏腰包出了铺装返工的人工费和基材费用。
被上诉人八福石业公司质证,针对第一份证据三性不予认可。1、没有原件。2、该核价表的时间是2020年的8月10日,八福石业公司在2020年的1月份就供了货,到3月份的时候就已经铺装完。8月份是嘉薏园林公司后期的填表时间,而八福石业公司是在腊月初八和**园林公司签订的合同,**园林公司要求八福石业公司必须在年前供货完毕,履行合同只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所以八福石业公司也是跟厂家说了好话,而且在年尾的时候人工这些成本就会贵一些。3、我方认为核价表跟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但是从表格中可以看出,嘉薏园林公司将八福石业公司提供的天然大理石已经更换成了瓷砖,单价比我方的大理石的单价要低,但是在整个3月份的交涉过程当中,我方是不知情的。4月八福石业公司去了现场,看过施工后才知道嘉薏园林公司已经更换了材料。4、从这个表格当中也能看到,在3月份的时候,嘉薏园林公司也还是在用石材的,只是嘉薏园林公司用了一个便宜的供货商,即福建万亿石材,故我方认为嘉薏园林公司终止合同也并非因为质量问题。二、证据二只有部分原件,部分复印件。对其三性也不予认可。1、该审批表的时间是2020年的7月8日,也是事发后,实际上如果按嘉薏园林公司所说材料最终变更是应甲方要求,但甲方最终同意变更的时间是2020年的4月,但是在此之前,嘉薏园林公司早就未使用八福石业公司的材料。2、就嘉薏园林公司所说甲方扣掉的48802元,但从嘉薏园林公司提交的审批表中可以看到甲方要求更换了部分位置的石材,嘉薏园林公司被扣款的原因还包含其他方面,如部分路面用材变更规格,人工铺装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者由其他单位施工等,合计一起共被扣48800元。
本院对证据一、证据二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因为未能提供全部原件予以比对,且该证据均系**园林公司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可,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该两份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嘉薏园林公司与八福石业公司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后,八福石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15日,将货物及时送至**园林公司指定地点,**园林公司当即在发货单上签字。后在同年3月2日,长沙景科置业有限公司向嘉薏园林公司发函,载明金科景朝集***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石材长度宽度误差过大、出现大小头翘边翘角等质量问题,***薏园林公司对此批次石材退场。现**园林公司主张案涉石材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石材购销合同》的约定,**园林公司本可在收到货物后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对来货予以抽样查看,若与封样不符,有权拒收。但**园林公司在收到货物便予以签收,且对外观问题未提异议,应当视为其对案涉石材外观质量的认可。在双方协商未果时,**园林公司径行更换供货商,用瓷砖替换了案涉石材,实为单方终止了案涉合同,造成了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不能。故在**园林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案涉石材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嘉薏园林公司要求八福石业公司退回货物、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园林公司主***石业公司交付的石材存在瑕疵并造成其实际经济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瑕疵石材的数量和金额,一审法院根据八福石业公司自认存在瑕疵的石材数量和金额,在案涉合同尾款中抵扣,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客观事实,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湖南嘉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上诉人湖南嘉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学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戴 睿
书 记 员 柴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