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593号
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9号016幢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1单元11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如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巍哲,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国际车城2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
被告:镇江智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下方村金宝重工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吕双荣。
被告:***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竺静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谷金建设有限公司、镇江智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奥幻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雒强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