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7652号
原告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6065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818弄1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583973604H)。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东园村林屿。
法定代表人:陈贤苗。
第三人
宁波宇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028609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保丰路594号。
法定代表人:沙从俊。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