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7652号

原告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6065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818弄1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江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583973604H)。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东园村林屿。

法定代表人:陈贤苗。

第三人

宁波宇柱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028609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保丰路594号。

法定代表人:沙从俊。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