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衡华建设有限公司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451号

申请人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6065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江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583973604H)。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东园村林屿>

法定代表人:陈贤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