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451号
申请人
***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6065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江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6583973604H)。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东园村林屿>
法定代表人:陈贤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申请保全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担保情况
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衡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7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O二O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