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执1621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蒙自皓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汇路银苑小区47幢1**1层3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蒙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自皓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云2503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6月29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1947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零星存款不足以抵扣本案执行费。于2021年4月8日((2021)云2503执829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蒙自市红河新视界北区××楼××房××房××房,该房由829号案拍卖处置中,本案可参与分配。于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