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盘州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1762号
原告:盘州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岩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F29X84。
法定代表人:毛万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华,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盘州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原六七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471127147。
法定代表人:黄金林,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嘉,女,1990年12月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盘州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盘州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盘州市泽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璟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