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81民初11562号
原告:***,男,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父亲。
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街道原六七一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471127147。
法定代表人:黄金林,系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强,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华,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农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茶叶基地管护费用1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茶叶基地管护合同》,双方约定:1、被告将茶叶基地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7月止期间的管护工作交由原告完成;2、管护内容为除草2次加1次施肥;3、合同单价按500元/亩计算。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茶叶基地的管护工作后,经原、被告结算形成《工程签证单》,结算后原告完成管护茶叶基地的面积为440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管护费用按约定单价500元/亩计算得22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20000元,尚欠100000元管护费用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所欠付的管护费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迟延支付管护费用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思源农旅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被告思源农旅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茶叶基地管护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茶叶基地进行管护工作,管护面积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定为准,签订合同后,原告对被告的茶叶基地履行了管护义务,并由被告方在《工程签证单》签名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工程量,产生相应工程价款共计220000元,被告支付了12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其原告提交合同、签证单,上述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茶叶基地管护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对被告的茶叶基地进行了管护工作,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合同价款,被告对尚欠原告管护费用100000元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管护费用100000元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管护费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贵州思源农旅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 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丽涵
书 记 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