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4356号
原告: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光海,总经理。
被告: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香稳,总经理。
原告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广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