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3193号之二
申请人: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46号旭通广场A2座9层901-A室。
法定代表人:郭香稳,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南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唐光海。
原告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31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成长动力(天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均已履行完毕各自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长幸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耿 亮
代理审判员 陶 俊
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世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