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成长动力(天津)有限公司、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3193号
申请人:成长动力(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46号旭通广场A2座9层901-A室。
法定代表人:刘悦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南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唐光海。
原告成长动力(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长动力(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成长动力(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长动力(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辉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耿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