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748号
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宗晓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荣,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中华麋鹿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3495195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大丰中华麋鹿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