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6606号
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宗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502470,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文龙
书 记 员 聂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