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03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宗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根余,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丰路桥公司副总经理,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6元,减半收取5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