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03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宗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根余,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大丰路桥公司副总经理,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6元,减半收取5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