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2645号
原告:***,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宗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丰路桥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1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