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生,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忠,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98Y,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侧。

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0502202,住所地在山**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号明冉大厦厦。

负责人:杨宝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及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静云

审判员  荀玉先

审判员  唐艳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