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1555号
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宗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大丰市路桥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明芮
书 记 员 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