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11217号
原告: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方达路**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9NFX7。
法定代表人:马纪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予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保盈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9749431N。
法定代表人:肖红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剑,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弘毅,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广州中旗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春辉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张淳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