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升洋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3民初4215号
原告:东莞升洋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谢岗镇银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三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鸿、侯银彩,均系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保盈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红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升洋焊锡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升洋焊锡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4元(已按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升洋焊锡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丽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冠聪